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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5-2007 建标库

    2023.07.22 | admin | 143次围观

    6  设备选型与设置

    6.0.1  摄像机的选型与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为确保系统总体功能和总体技术指标,摄像机选型要充分满足监视目标的环境照度、安装条件、传输、控制和安全管理需求等因素的要求。

    2  监视目标的最低环境照度不应低于摄像机靶面最低照度的50倍。

    3  监视目标的环境照度不高,而要求图像清晰度较高时,宜选用黑白摄像机;监视目标的环境照度不高,且需安装彩色摄像机时,需设置附加照明装置。附加照明装置的光源光线宜避免直射摄像机镜头,以免产生晕光,并力求环境照度分布均匀,附加照明装置可由监控中心控制。

    4  在监视目标的环境中可见光照明不足或摄像机隐蔽安装监视时,宜选用红外灯作光源。

    5  应根据现场环境照度变化情况,选择适合的宽动态范围的摄像机;监视目标的照度变化范围大或必须逆光摄像时,宜选用具有自动电子快门的摄像机。

    6  摄像机镜头安装宜顺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并宜避免逆光安装;当必须逆光安装时,宜降低监视区域的光照对比度或选用具有帘栅作用等具有逆光补偿的摄像机。

    7  摄像机的工作温度、湿度应适应现场气候条件的变化,必要时可采用适应环境条件的防护罩。

    8  选择数字型摄像机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说明书,第5.0.2条,第5.0.3条,第5.0.4条第2、8款,第5.0.5条,第5.0.6条,第5.0.10条的规定。

    9  摄像机应有稳定牢固的支架:摄像机应设置在监视目标区域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的位置,设置位置不应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同时保证摄像机的视野范围满足监视的要求。设置的高度,室内距地面不宜低于2.5m;室外距地面不宜低于3.5m。室外如采用立杆安装,立杆的强度和稳定度应满足摄像机的使用要求。

    10  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设置在电梯轿厢门侧顶部左或右上角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说明书,并能有效监视乘员的体貌特征。

    6.0.2  镜头的选型与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图6.0.2):

    1  镜头像面尺寸应与摄像机靶面尺寸相适应,镜头的接口与摄像机的接口配套。

    2  用于固定目标监视的摄像机,可选用固定焦距镜头,监视目标离摄像机距离较大时可选用长焦镜头;在需要改变监视目标的观察视角或视场范围较大时应选用变焦距镜头;监视目标离摄像机距离近且视角较大时可选用广角镜头。

    3  镜头焦距的选择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到监视目标的距离等来确定,可参照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ƒ——焦距(mm);

    A——像场高/宽(mm);

    L——镜头到监视目标的距离(mm);

    H——视场高/宽(mm)。

    4  监视目标环境照度恒定或变化较小时宜选用手动可变光圈镜头。

    5  监视目标环境照度变化范围高低相差达到100倍以上,或昼夜使用的摄像机应选用自动光圈或遥控电动光圈镜头。

    6  变焦镜头应满足最大距离的特写与最大视场角观察需求,并宜选用具有自动光圈、自动聚焦功能的变焦镜头。变焦镜头的变焦和聚焦响应速度应与移动目标的活动速度和云台的移动速度相适应。

    7  摄像机需要隐蔽安装时应采取隐蔽措施,镜头宜采用小孔镜头或棱镜镜头。

    6.0.3  云台/支架的选型与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根据使用要求选用云台/支架,并与现场环境相协调。

    2  监视对象为固定目标时,摄像机宜配置手动云台即万向支架。

    3  监视场景范围较大时,摄像机应配置电动遥控云台,所选云台的负荷能力应大于实际负荷的1.2倍;云台的工作温度、湿度范围应满足现场环境要求。

    4  云台转动停止时应具有良好的自锁性能,水平和垂直转角回差不应大于1°。

    5  云台的运行速度(转动角速度)和转动的角度范围,应与跟踪的移动目标和搜索范围相适应。

    6  室内型电动云台在承受最大负载时,机械噪声声强级不应大于50dB。

    7  根据需要可配置快速云台或一体化遥控摄像机(含内置云台等)。

    6.0.4  防护罩的选型与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根据使用要求选用防护罩,并应与现场环境相协调。

    2  防护罩尺寸规格应与摄像机、镜头等相配套。

    6.0.5  传输设备的选型与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相关规定外,还要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设备应确保传输带宽、载噪比和传输时延满足系统整体指标的要求,接口应适应前后端设备的连接要求。

    2  传输设备应有自身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宜具有防拆报警功能;对于需要保密传输的信号,设备应支持加/解密功能。

    3  传输设备应设置于易于检修和保护的区域,并宜靠近前/后端的视频设备。

    6.0.6  视频切换控制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视频切换控制设备的功能配置应满足使用和冗余要求。

    2  视频输入接口的最低路数应留有一定的冗余量。

    3  视频输出接口的最低路数应根据安全管理需求和显示、记录设备的配置数量确定。

    4  视频切换控制设备应能手动或自动操作,对镜头、电动云台等的各种动作(如转向、变焦、聚焦、光圈等动作)进行遥控。

    5  视频切换控制设备应能手动或自动编程切换,对所有输入视频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6  视频切换控制设备应具有配置信息存储功能,在供电中断或关机后,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地址、时间等均可记忆,在开机或电源恢复供电后,系统应恢复正常工作。

    7  视频切换控制设备应具有与外部其他系统联动的接口。当与报警控制设备联动时应能切换出相应部位摄像机的图像,并显示记录。

    8  具有系统操作密码权限设置和中文菜单显示。

    9  具有视频信号丢失报警功能。

    10  当系统有分控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配控制终端如控制键盘及视频输出接口等,并根据需要确定操作权限功能。

    11  大型综合安防系统宜采用多媒体技术,做到文字、动态报警信息、图表、图像、系统操作在同一套计算机上完成。

    6.0.7  记录与回放设备的选型与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宜选用数字录像设备,并宜具备防篡改功能;其存储容量和回放的图像(和声音)质量应满足相关标准和管理使用要求。

    2  在同一系统中,对于磁带录像机和记录介质的规格应一致。

    3  录像设备应具有联动接口。

    4  在录像的同时需要记录声音时,记录设备应能同步记录图像和声音,并可同步回放。

    5  图像记录与查询检索设备宜设置在易于操作的位置。

    6.0.8  数字视频音频设备的选型与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视频探测、传输、显示和记录等数字视频设备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第5.0.2条,第5.0.3条,第5.0.4条第2、8款,第5.0.5条,第5.0.6条,第5.0.10条的规定。

    2  宜具有联网和远程操作、调用的能力。

    3  数字视频音频处理设备,其分析处理的结果应与原有视频音频信号对应特征保持一致。其误判率应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6.0.9  显示设备的选型与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选用满足现场条件和使用要求的显示设备。

    2  显示设备的清晰度不应低于摄像机的清晰度,宜高出100TVL。

    3  操作者与显示设备屏幕之间的距离宜为屏幕对角线的4~6倍,显示设备的屏幕尺寸宜为230mm到635mm。根据使用要求可选用大屏幕显示设备等。

    4  显示设备的数量,由实际配置的摄像机数量和管理要求来确定。

    5  在满足管理需要和保证图像质量的情况下,可进行多画面显示。多台显示设备同时显示时,宜安装在显示设备柜或电视墙内,以获取较好的观察效果。

    6  显示设备的设置位置应使屏幕不受外界强光直射。当有不可避免的强光入射时,应采取相应避光措施。

    7  显示设备的外部调节旋钮/按键应方便操作。

    8  显示设备的设置应与监控中心的设计统一考虑,合理布局,方便操作,易于维修。

    6.0.10  控制台的选型与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根据现场条件和使用要求,选用适合形式的控制台。

    2  控制台的设计应满足人机工程学要求;控制台的布局、尺寸、台面及座椅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形式和基本尺寸》GB 726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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