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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撰写要求.doc

    2023.08.04 | admin | 125次围观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撰写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撰写要求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用来详细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内容,主要起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明和实用新型技术内容的作用,因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此外,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说明书应当支持权利要求书,因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将会影响该权利要求书所要请求的保护范围。由此可知,说明书也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十分重要的文件,本节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及其撰写要求作一简介。为与国际趋势相协调,这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将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修改得与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规定基本相同。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首先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通常应当包括5个部分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撰写:(1)技术领域,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2)背景技术,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3)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与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相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并没有本质变化。但是,需要提醒专利代理人注意下述三点:(1)修改后将目的(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三部分合并成目前的说明书第三部分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因此说明书第三部分的标题应当为“发明内容”或“实用新型内容”,此外第四部分的标题为“附图说明”,不要再称作“图面说明”,第五部分的标题为“具体实施方式”,不要再称作“最好方式”;(2)说明书5个部分的标题应当位于该部分的第一行,单独成行,居于该行之左,标题之前不加顺序编号;此外说明书名称不再作为说明书的1个组成部分,因而说明书名称前不应当再加标题;(3)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后将“目的”改为“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应当写成“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要再写成“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作为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应当有一说明书摘要,概述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但它仅是种技术信息,其内容不属于发明或实用新型原始公开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性效力。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款的规定,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此外,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款要求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而反过来也就要求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书。以上就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满足的总体要求。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当说明书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则认为说明书充分公开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清楚是指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清楚揭示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质。为此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应当满足三方面的要求。(i)主题明确,清楚揭示发明和实用新型实质。即从现有技术出发,清楚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所能取得的有益技术效果,从而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切理解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内容。个整体,尤其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技术效果之间应当相互适应,不得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其余部分也紧密围绕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展开描述,各部分内容应当相互依存,相互支持。

    (iii)用词准确。即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用词应当准确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应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而造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款规定的组成部分,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必需的任何技术内容。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三项内容。(i)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对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的描述,对附图的说明。(ii)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解决方案和有益效果等。(对于克服偏见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对传统偏见作出说明,并解释为什么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克服了偏见)(iii)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技术方案和具体实施方式。凡属于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惟一地从现有技术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在说明书中作出描述。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人员根据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内容,[)不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i)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愿望和/或结果实用新型主动修改时间,而未给出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个技术措施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实施;(v)说明书中给出了需要实验结果才能证实其成立的技术方案,但说明书中未提供实验证据。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此规定说明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支持权利要求书。其具体要求是:(2)说明书中给出足够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从而对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范围给予支持;(3)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每1个权利要求来说,至少在说明书中的1个具体实施方式或个具体实施方式中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且至少在说明书中的个具体实施方式中反映了从属权利要求优选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4)说明书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部分应当反映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概括性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款规定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用词准确,语句清楚。首先说明书中的文字表达应当力求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正确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说明书中应当采用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词汇和用语;对自然科学名词应尽量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用语,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且本技术领域没有约定俗成的技术用语可以采用自定义词,但必须在说明书中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技术术语和符号应前后一致。在这次修改审查指南后允许在说明书中采用非中文表述形式,其条件是该外文表述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名词和一 些计量单位、数学符号、数学公式、各种编程语言、计算机程序、 特定意义的表示符号(如中国国家标准缩写GB)等。

    涉及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若采用本领域公知的其他计 量单位时,应当同时标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说明书中不可避免使用商品名称时,其后应当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 说明书各个组成部分的撰写要求,下面对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各组成部分的撰写要求分别进行说明。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明实用新型主动修改时间,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1)清楚、全面地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发明的类型; (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不要采用非技术术语或杜撰的技术名词; (4)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7)尽量避免写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否则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很可能就写入了应当写入特征部分的区别技术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所属技术领域是指其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既不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 或者应用的广义或上位技术领域,也不是其相邻技术领域,更不 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1)通常可按国际专利分类表确定其直接所属技术领域,尽可能确定在其最低的分类位置上; (2)应体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的类型; (3)不应写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区别技术特征。

    这一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除开拓性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这一部分至少要引证一篇本申请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必要时再引用几篇较接近的或相关的对比文 件,它们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 况;对专利文件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和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对非专利文件要写明这些文件的详细出处,使公众和 审查员能从现有技术中检索到这些对比文件;对公知公用情况也 要给出其具体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可使公众和审查员能调研和 了解到该现有技术的其他相关信息; (2)简要说明该现有技术的相关技术内容,即简要给出该现有技术的主要结构和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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